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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县统计局权责清单

南皮县统计局权责清单

(共两类、两项)

单位:南皮县统计局(公章)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处罚

1项

1

1

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

六、行政检查

1项

2

1

对统计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统计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两类、两项)

单位:南皮县统计局(公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南皮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之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2

行政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南皮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统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统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注:第一栏按顺序依次填列序号;第二栏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9+X类别的顺序依次填列;第三栏填列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第四栏填列承办行政权力事项的机关、单位及受委托的机构或组织等的名称,须填写规范性简称;第五栏原则上,以法律、法规和规章,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为部门行政权力设立依据。实施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名称、具体条款及内容;第六栏填列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或义务。根据行政权力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第七栏填列行政主体没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义务,应承担不良后果各种可能的情况,即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列举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的过失情形等;第八栏填列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上述各栏目具体填表标准详见前文。

权责清单填写分类示例(行政处罚类样表)

单位:南皮县统计局(公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南皮县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之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权责清单填写分类示例(行政检查类样表)

单位:南皮县统计局(公章)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检查

统计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南皮县统计局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地(市)、县级质量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专项监督检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所辖区域内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检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撤消资质认证证书;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验检测机构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

单位:南皮县统计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5.《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6.5

7.1

8.1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统计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注:此表是特别设置的,是部门梳理、确定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的必要依据,也是审核小组审核、报审过程的必要环节,在最终向社会公布的权责清单中不作体现。责任事项依据,应当引用责任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所引用的法条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其他内容可使用省略号。一个责任事项需要引用多个法定依据的,按照法律法规的位阶从高到低顺序排列。法定依据需要同时引用同一部法律的多个条文的,按照条文序号排列。追责情形依据,应当引用追责情形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具体要求同责任事项依据)。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处罚类样表)

单位:南皮县统计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对统计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统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2.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管理,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5.《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三)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四)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未依法处罚的;(五)应当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党纪、政纪或者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移送有权机关的;(六)其他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6.5

7.1

8.1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事项和追责情形依据分表(行政检查类样表)

单位:南皮县统计局(公章)

序号

权力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依据

备注

1

统计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制度情况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