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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3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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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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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南皮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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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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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信息公示
- 主题词:
- 文号:
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信息公示
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标准:(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不超过2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收费主体:南皮县水务局
计费单位:元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文
《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
批准机关:河北省水利厅、财政厅、物价局
收费范围:生产建设活动中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致使其水土保持功能丧失或者降低,且不能恢复其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都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收费对象: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对象是指开办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方式:河北省税务局非税收入信息平台录入信息,税收平台缴纳水土保持费。
减免规定:《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批准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
监督举报电话:8851091
南皮县水务局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