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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专用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简化行政审批程序,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不断促进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及服务项目的专用章,在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服务事项中统一使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
第三条 行政审批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的受理、审查、决定、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需要出具法律文本的,应当加盖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以上情况,不再使用行政审批机关印章、内设机构印章和其他专门印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使用其他印章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和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颁发下列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先盖部门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再加盖本部门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其他许可证件;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书。
第五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依法撤消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使用本机关印章。
第六条 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需要加盖印章的,一律使用检验、检测、检疫专门印章。
第七条 各类行政审批事项的完成时间以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为法定办结时间。审批完成时间是否符合承诺时限要求,以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加盖时间为准。
第八条 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各部门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定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由县各单位部门自行依法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的样式为“X X X(单位名称)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一条 审批服务专用章的保管与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纪委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