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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3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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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机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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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南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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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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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南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 主题词:
- 文号:
南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南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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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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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
南皮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六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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