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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4/0002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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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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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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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皮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预防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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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南政办字〔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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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7-29
- 主题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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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皮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预防处置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
按照《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关于预防化解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沧政办字〔2024〕 17号)要求,我县制定了《南皮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预防处置工作机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南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9日
南皮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联合预防
处置工作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决策部署,及时化解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风险,依法维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全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争议处理效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河北时关于“加强基础性、普惠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重要指示精神,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预防和化解社保费征缴争议,强化征缴争议源头治理,保障参保对象社会保险合法权益,更好兜牢兜准兜住民生底线,确保我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把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社保费征缴争议预防处置全过程,统筹推进化解存量争议与预防增量争议,最大限度保障参保对象社保权益。
坚持依法依规。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部门依法履职、群众依法维权,努力实现“重大案件零发生、争议矛盾零上交、安全隐患零产生”。
坚持协同共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要求,明确不同部门、各种政策在争议预防、化解中的定位和功能,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社保费征缴争议化解在基层、防范在萌芽。
三、目标任务
将社保费征缴争议纳入地方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范畴,推动社保征缴争议纠纷实现“零距离”协商,“部门联动”处置,把“多次跑”转变为“一次办”,将“一局单调”升级为“部门联调”,形成各部门之间既各司其职、又紧密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一降三升”,即社保费征缴争议数量逐步下降,通过非诉非裁等方式化解社保费征缴争议数量占比提升,社保费征缴争议预防处置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明显提升,参保对象满意度明显提升。促进征纳互动和谐发展,更好的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缴费人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四、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成员单位由县政法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人民法院、县信访局、县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总工会组成。
联合工作机制办公室设在县税务局,各单位明确办公室成员及一名联络员报政府办、税务局备案。遇人员变动,及时更新报备。
税务局牵头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通过召开跨部门联席会议、定期组织会商、调解,开展社保费征缴争议事项预防、受理、处置、分析等工作。
联席会议设召集人,县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社保费征缴争议联席会议的召集人。
(二)职责分工
政法委:积极履行协调职责,统筹推动政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
税务部门:负责“统模式”前经人社、医保核定后的欠费征收工作,负责“统模式”后的缴费申报、费款征收、退费审核等环节的争议问题;参与社会保险费信访投诉争议案件的联合会商;负责本部门受理事项的及时反馈,与其他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
人社部门:负责应参未参登记、政策性补缴、一次性趸缴、权益记录、待遇享受、退费复核等社会保险经办争议事项以及“统模式”前的欠费核定、缴费基数等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咨询解答;负责参保单位的社保登记、变更及人员增减员;参与社会保险费信访投诉争议案件的联合会商;负责本部门受理事项的反馈,与其他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负责用人单位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争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受理。
医保部门:负责政策性补缴、权益记录、待遇享受、退费复核等医疗保险经办争议事项以及“统模式”前的欠费核定、缴费基数等历史遗留问题;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及补充险政策的咨询解答;负责参保单位的医保登记、变更及人员增减员;参与医疗保险费信访投诉争议案件的联合会商;负责本部门受理事项的反馈,与其他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
财政部门:负责将社保费及时足额划拨财政专户,并对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编制部门预算时,对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部分足额编制社保缴费预算,按时拨付,确保预算单位及时缴费;配合税务部门解决由本级财政负担的预算单位社保费信访投诉争议案件;配合税务部门解决社保费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款存放账户。核实国有企业改制方案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筹集专项资金,配合解决国有企业改制引发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欠费及由此造成的信访舆情事件。
信访部门:区分人社、医保、税务等部门工作职责,负责移交、督办受理的社保费征缴争议线索,指导各部门化解社保费征缴争议。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信访问题的化解,按照《关于做好化解国有企业改制引发的拖欠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信访问题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150号)落实。
网信部门:做好日常舆情信息监看工作,发现相关信息线索后及时推送预警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舆论的分析研判,与有关部门常态化开展会商研判。发生舆情后,与相关部门共同会商舆情风险隐患、制定信息发布口径、研究发布时间节点、组织党委政府官微积极转发转载。同时,联合公安网安部门,及时处置谣言和不实信息,避免舆情发酵。
公安部门:负责迅速介入并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防止争议事项进一步矛盾升级;负责采取必要执法措施平息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治安问题。
法院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欠费的强制执行;负责争议处理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监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定期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当制定切实措施落实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企业税收减免事项;负责本部门受理事项的及时反馈,与其他成员单位的信息共享。
司法局:负责对征缴争议处置过程中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把关;负责指导和管理人民调解。
总工会:指导基层工会对用人单位社保缴费工作进行监督,并在用人单位与职工发生社保费征缴争议时协商、调解。
(三)征缴争议范围
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应参保未参保、已参保未缴费、未据实申报缴费基数等引起的争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引发的争议;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未按规定办理社保费征缴、退费业务引起的争议;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信息传递错误、遗漏影响参保对象待遇享受引起的争议;参保对象对税务部门生成应缴社保费金额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异议;参保对象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应缴社保费金额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异议;社保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其他争议 (用人单位和职工劳动关系存在分歧引起的社保费争议等)。
(四)征缴争议申诉受理渠道
各部门要统筹运用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社保 (医保)经办大厅、信访接待大厅、门户网站、来信来访等渠道资源,保障参保对象申诉权利。
(五)征缴争议事项处理
征缴争议事项处理程序按“争议受理、流转办理、档案归档、事项办结”四个环节进行。
1.争议受理
受理应坚持落实首问责任制,受理人员应做好登记工作,详细记录受理时间、缴费人信息、反映主要内容等。第一个接待(受理)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争议受理、分类、登记、流转工作。要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对重要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避免参保对象“多头跑”。
对于受理的争议,属于本部门负责的,应自行办理;属于本部门牵头负责且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联合其他部门共同办理;属于其他部门负责或牵头负责的,应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移交至责任部门,并告知参保对象移交转办情况及主办部门联系方式;属于职责不清、无法确定责任部门的,应提交联席会议协商确定责任部门或主办部门。对于其他部门移交转办且由本单位牵头负责的缴费争议,应在接收争议后及时告知参保对象争议申诉转办接收情况。
2.流转办理
受理人员根据缴费人反映的争议事项进行梳理分类,实施分类处置。征缴争议事项分简易争议事项、一般争议事项、复杂争议事项、特别复杂争议事项四类。
简易争议事项。对争议事实清楚、部门职责明确、可独自处置的社保费征缴争议,主办部门应自受理、移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争议处置,并向参保对象和受理部门反馈处置情况。
一般争议事项。对争议事实清楚、部门职责明确、需多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社保费征缴争议,主办部门应自受理、移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协办部门提出协办意见,30日内完成处置,并向参保对象和受理部门反馈处置结果;协办部门应自收到主办部门争议协办意见7日内向主办部门反馈处置措施,20日内反馈处置结果。
复杂争议事项。对争议事实基本清楚、部门职责基本清晰、易引发较大社会负面舆情、需要多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社保费征缴争议,受理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联席会议提出研究议题。联席会议应指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提出联合处置措施。主办部门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参保对象反馈处置结果。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向参保对象说明理由。
特别复杂争议事项。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需要地方党委、政府予以协调解决的社保费征缴争议,应向地方党委、政府专题汇报,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妥善处理。
对与追索社保费等适宜调解的纠纷,先行通过诉前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
3.档案归档
争议处理结束后,整理征缴争议处理案例,进行登记,简要概括事件及结果,尚未达成协议的要写清争议现有状态,对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形成征缴争议台账,归档保存,以备日后查阅、统计分析。
4.事项办结
争议事项处理结束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部门向缴费人反馈结果,充分了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和意见、建议。对争议调解事项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备案,形成该类问题处理机制,提出优化社保费日常管理和调节手段的措施及建议,达到处理一起、解决一批的效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社保费争议处置工作,深入排查本系统本领域社保费征缴争议风险隐患,结合部门实际开展社保费征缴争议事项分析研判工作,充分发挥联合处理工作机制的作用,切实解决社保费征缴工作中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稳妥处置争议纠纷。
(二)强化部门联动。建立健全沟通联络机制,实现部门之间沟通联络顺畅,各部门应常态化进行社保费征缴争议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应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需求,协助做好社会保险参保扩面,防范应参保未参保引发缴费争议。其他各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税务部门共享社保费征缴争议风险信息,协助防范缴费争议。打造部门间配合紧密、业务衔接顺畅、数据传递准确、信息共享及时,联合治理的新模式。
(三)加强队伍建设。要建立业务素质高、沟通能力强、长期稳定的社保费争议调解处置专家团队,广泛吸纳仲裁员、公职律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等专业力量参与社保费征缴争议调解处置工作,不断提升调解处置能力。要加强对社保费争议调解处置专家团队的培训指导,提高职业道德、增强服务意识、提升办案能力。
(四)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社保费征缴争议处理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争议预防有人管、争议受理有人管、争议处置有人管。对职责履行不到位,争议处置中推诿扯皮、拖延怠慢、态度恶劣、以费谋私等行为进行严肃问责。
(五)防范舆情风险。各部门要把舆情防控、分析、处理工作,作为联合工作机制实体化运作的创新突破口,梳理用人单位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缴费人关心的“痛点”“堵点”问题,研究提出政策宣传解读和引导口径。同时要重点做好本地和网络舆情防控、疏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