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拟实施时间 | 发起处室 | 联合处室 | 是否属跨部门联合检查(如是,需写明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 | 备注 |
| 1 | 2025年东光县建筑市场行为部门联合检查 |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建筑业企业 | 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建筑市场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民用建筑节能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监督检查;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3-10月 | 法制股、建管股、质监站、安监站、节能办、消防备案股、环保所、建筑稽查 | 无 | 是,牵头部门:县住建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分局 | |
| 2 | 2025年东光县物业服务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物业管理条例》 | 物业服务企业 | 住建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市场监管: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3-10月 | 法制股、物管办 | 无 | 是,牵头部门:县住建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 |
| 3 | 2025年东光县房地产开发企业部门联合检查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 | 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公示信息检查;登记事项检查; |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3-10月 | 法制股、房地产稽查大队 | 无 | 是,牵头部门:县住建局,配合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 |
| 4 | 2025年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在本省从事建筑及中介服务活动的省外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存储、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5年河北省建筑市场秩序“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5〕42号) |
建筑业企业 | 1.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查是否存在招标投标不规范、“三包一靠”、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2.2025年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发布公告之日算):查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专项检查 | 5-10月 | 建管股 | 无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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